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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管理办法

2021-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的从业行为,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指导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以下简称贯标),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单位自愿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体系》(T/CEEA JC.001-2020)中的相关团体标准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并给出贯标结论。

第二章 贯标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自愿参加贯标的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二) 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的会员单位,且为监理分会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性审核,内容包括服务能力、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培训管理等。

第三章 贯标审核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监理分会负责安排贯标审核计划,并对贯标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分会负责组建贯标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根据审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监理分会负责召开专家审核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核结论。

第八条 中电企协负责确认审核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四章 贯标审核分类和程序

第九条 贯标审核分为初始审核和延续审核,初始审核和延续审核的要求及程序相同。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监理分会。

第十一条 监理分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委派贯标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小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提交初审意见报监理分会。

第十三条 监理分会召开专家审核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确认贯标等级后上报至中电企协。

第十四条 中电企协确认贯标等级并公示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按要求向中电企协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电企协确认申请单位贯标等级、发布公告,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

第五章 贯标审核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贯标审核等级结果分为4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乙级、丙级、丁级。

第十八条 中电企协向贯标审核等级结果为丁级及以上的申请单位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单位应按监理分会要求完成延续审核。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后未按要求完成延续审核的持证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证书,再次申请贯标审核时视为无等级。

第二十条 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监理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由中电企协换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单位应发布遗失声明后,按自愿原则向监理分会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由中电企协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证书由中电企协统一印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贯标审核工作接受申请单位、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审核小组工作中有失公正性的行为,申请单位可向监理分会投诉;对监理分会工作过程存在异议的,申请单位可向中电企协进行申诉。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一) 贯标审核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审核人员串通作弊,致使审核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证书或在监理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及重大投诉等行为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复评或上年度复评不合格的;

(四)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因受到处罚被降低证书等级的单位在6个月内不得提出贯标审核申请,被撤销证书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提出贯标审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电企协应将降低证书等级或者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及侵害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监理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解除委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电企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