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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修订)
(经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第七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电子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电子信息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文件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电子信息行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协会设立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评委由协会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信用评价等级;
(二)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裁决;
(三)研究处理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电子信息行业推广和采信信用评价成果。
信评委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承担日常工作。信评办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并负责信评办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评办负责收集企业申报信息、接受企业咨询、并将整理好的申报材料集中交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并报信评办审核,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评价对象为电子信息行业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章 评价指标与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用评价指标由信评办组织获得央行征信备案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结合电子信息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
第九条 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评价结果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评审。
第五章 评价方法与流程
第十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反向调查-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结果终审-结果公告-发证-宣传推广-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后需进行重新申报。
(一)申请。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评办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向协会信评办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企业在提交初评及复查资料时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反向调查。由信评办对参评企业近三年内(不含当年)是否存在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进行调查。对于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直接取消参与资格;对于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允许参评但按照对应领域指标体系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四)信用评价。信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照对应领域的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办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出具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五)结果公示。信评办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自然日)。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0天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况: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结果终审。公示结束后,信评办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组织召开信评委终审会并向信评办提交评级结果,报告评价过程及依据,对严格按照评价流程进行评价所形成的评级结果,信评办予以认可并依公示结果形成终审意见。
终审会须由信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终审结果须获得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或视频的方式召开。
(七)结果公告。通过信评委终审后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即是证书或牌匾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八)发证及宣传推广。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__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上进行公告,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在电子信息行业内进行推荐、宣传本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九)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1个月向信评办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经第三方评价机构复查给出复查结果后,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2.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办将在上述网站、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含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市场违规行为;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评办及信用评价机构有权对受评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依据信用评价指标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受评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第六章 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 协会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以及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主动参考、认可评价结果,给信用良好的受评主体以优惠和便利。
第十三条 协会向获得A级及以上的受评主体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并向相关组织、机构等推荐、宣传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协会通过以下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广采信信用评价结果:
(一)协会官方平台;
(二)协会年会、展会、培训等业务活动;
(三)电子信息行业相关媒体;
(四)其他合法、有效渠道。
第十五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受评主体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的结果:
(一) 法律法规允许的受评主体形象宣传;
(二) 制作产品铭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受评主体信用能力;
(四) 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受评主体信用等级;
(五)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评主体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各相关方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对未经许可擅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的,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资格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对参评主体进行测评。在测评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协会有权取消其参与信用评价的资格:
(一)不依法进行信用测评的;
(二)在评价前对参评主体做出信用评价承诺的;
(三)向受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额外费用(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四)泄露受评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